【2013年】(12分)
A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向B公司訂購一臺機床。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應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價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已經簽章),到期日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將該匯票交給采購經理甲,擬由其攜至B公司交票提貨。
甲獲取匯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匯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兌銀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權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簽發匯票的內容進行復制。3月20日,甲將其復制的匯票交付B公司,提走機床并占為已有。4月10日,甲將匯票原件交回A公司,聲稱B公司因機床斷貨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為向C公司購買原料,將甲交付的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現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則向C公司支付現金29萬元。
7月1日,D公司為支付廠房租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對C公司與D公司之間票據轉讓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曉。
9月5日,E公司向匯票承兌銀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該匯票系偽造票據,原票據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還該行并予作廢,該行對此偽造票據不承擔票據責任。銀行將該匯票退還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E公司是否有權向A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2)D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權向甲追索?并說明理由。
(5)E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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