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時間 |
控制測試 |
實質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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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期中是否實施 |
獲取期中關于控制運行有效性審計證據的做法更具“常態” |
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更需要考慮其成本效益的權衡 |
以前證據適用性 |
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已經受到很大限制 |
對于以前審計中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則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態度和更嚴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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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點 |
都面臨對期中審計證據和對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的考慮 |
考慮是否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
1、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 2、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 |
【注意】 1、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 2、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對與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包風險(作為一類重要的特別風險),被審計單位存在故意錯報或操縱的可能性,那么注冊會計師更應慎重考慮能否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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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
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及其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 |
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實質性分析程序的范圍的含義 |
第一層是對什么層次上的數據進行分析 第二層是需要對什么幅度或性質的偏差展開進一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