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扣除項目金額相關內容總結:(新5項舊3項)★★★
銷售新房 |
銷售舊房及建筑物(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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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如登記過戶手續費等)和稅金(如契稅) |
(1)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 【特別提示】: 對取得時未支付價款或不能提供支付憑據的,不能扣除。 |
(2)房地產開發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不能有償轉讓)、開發間接費用等。 |
(2)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特別提示】: 發生的正常的評估費可以扣除,但是隱瞞、虛報等情形發生的評估費不得扣除。 |
(3)房地產開發費用(指開發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 注意: 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 |
①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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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小提示】 全部為自有資金的,按此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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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A、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B、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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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小提示】: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環節繳納的契稅,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中,不另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金予以扣除。 |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 (3)對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炒地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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