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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6】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情形 | 合同 | 其他單方民事行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 無效 |
脅迫、欺詐 | ①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②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 | 無效 | |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無效 |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無效 | |
重大誤解 | 可撤銷 | |
顯失公平 | 可撤銷 |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不同 | 無效民事行為 |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效力 | 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 在被撤銷以前已經生效 |
主張權利主體 | 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主動干預 | 法院不主動干預,由撤銷權人申請 |
行為效果 | 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 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時間 | 無限制 |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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