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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合同的相對性(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包括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nèi)容的相對性和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一)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即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才能彼此提出合同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來說,又包括兩個內(nèi)容:
1.第三人不能向當事人請求,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jù)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請求,即合同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3.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二)內(nèi)容的相對性
1.合同當事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及于第三人;當事人履行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chǎn)生約束力。
【例外】合同的保全(合同法73.74)
一般情況,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效力,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即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三)責任的相對性
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也不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人應當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例外規(guī)定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313條:單式聯(lián)運合同中,某一區(qū)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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