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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注會考生在最后幾個月能夠高效備考,北京注協培訓網CPA專業團隊老師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頻考點。本文是關于2019年注會《稅法》中的重要知識點“銷項稅額”:
【知識點】銷項稅額-5(第二章 增值稅法)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三)按差額確定銷售額(9+1內容)
9.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
(1)一般納稅人:
老項目 | 非自建 | 簡易計稅 | 預繳 | 差額預繳5% | 差額預繳 | 1.新老項目分界點:2016年4月30日; |
申報 | 差額繳納5% | |||||
一般計稅 | 預繳 | 差額預繳5% | 差額預繳 | |||
申報 | 全額繳納10% 全價外÷1.1×10% | |||||
自建 | 簡易計稅 | 預繳 | 全額預繳5% 全價外÷1.05×5% | 全額預繳 | ||
申報 | 全額繳納5% 全價外÷1.05×5% | |||||
一般計稅 | 預繳 | 全額預繳5% 全價外÷1.05×5% | ||||
申報 | 全額繳納10% 全價外÷1.1×10% | |||||
新項目 | 非自建 | 一般計稅 | 預繳 | 差額預繳5% | 差額預繳 | |
申報 | 全額繳納10% 全價外÷1.1×10% | |||||
自建 | 預繳 | 全額預繳5% 全價外÷1.05×5% | 全額預繳 | |||
申報 | 全額繳納10% 全價外÷1.1×10% |
(2)小規模納稅人
非自建 | 預繳 | 差額預繳5% | 差額預繳 | 1.同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 |
申報 | 差額繳納5% | |||
自建 | 預繳 | 全額預繳5% 全價外÷1.05×5% | 全額預繳 | |
申報 | 全額繳納5% 全價外÷1.05×5% |
(3)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個人銷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免稅)(詳見第9天打卡資料)
(4)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 |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 |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 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
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
10.有效憑證
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p67)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情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如下:
類 型 | 組成計稅價格 |
只征增值稅的 | 成本×(1+成本利潤率) |
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的 | 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或 |
(五)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價格是否含增值稅的判斷
1.題目中會告知是否含稅
2.發票——普通發票銷售額含稅
3.行業——零售行業銷售額含稅
4.業務——價外費用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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