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1.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
稅目 |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除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鐵礦石、鉻礦石、錳礦石 6.有色金屬礦原礦。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鋁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釩礦石(含石煤釩)等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
稅率 |
1.從價定率:原油、天然氣,6%~10%。煤炭,2%~10%。 2.從量定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 根據礦產品差別及地區差別 固定稅額為0.4-60元/噸區間。 |
扣繳義務人 |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
注意如下兩個原則: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