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會計科目是六科中比較難的科目,也是直接檢測注會能否通過的核心科目。會計和稅法科目的搭配是最佳搭配,在難易程度、時間和相關性方面都是比較事宜的選擇。收入章節就存在的會計和稅法知識交叉點,這個知識點對于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的考生都很有用。尤其是作為綜合考生來說,進行稅收籌劃以及稅務處理可以直接使用。
一、交款提貨銷售商品
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無差異,若先開具發票的,則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所得稅】無差異。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
預收款銷售商品,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注:對于生產制造并銷售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增值稅及所得稅的,參見第二節中“建造合同”的講解。
【增值稅】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所得稅】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如購貨方很可能因商品質量問題而發生退貨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增值稅】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所得稅】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四、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企業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確認收入,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增值稅】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所得稅】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五、委托代銷商品
1.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開出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增值稅】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所得稅】銷售貨物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通常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注:關于代銷,稅法中主要強調一般意義上的代銷(即收取手續費的代銷)行為處理,對于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可以分別參考“一般銷售行為”和“收取手續費的代銷”的稅務來進行處理。
未完待續...